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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脚不怕穿鞋的”这句话是真的,相信这句话的人应该已经经历了

2024-07-04 13:54 来源:网络 点击:

“光脚不怕穿鞋的”这句话是真的,相信这句话的人应该已经经历了

左先生的儿子今年读小学三年级,2021年9月21日,他儿子课间在楼道玩耍,与另一个迎面跑来的小朋友不小心撞在了一起,对方小孩牙齿掉了2个,事情发生后双方家长各自带回家。过了半个月后,对方家长冯某向左先生提出一次性赔偿金5万元。左先生觉得对方很不可理喻,拒绝支付所谓的“赔偿金”,因为自家小孩出事后经检查是轻微脑震荡,左先生一家人都心大,想着让孩子休息了几天就没事了。他哪里能想到半个月后,对方会来这么一招。

接下来冯某就开始天天去左先生单位闹,还扬言要去找纪委,反正光脚不怕穿鞋的。最终左先生因为自己是公职人员,又懒(有同事劝他也带孩子去看病,碰到无赖了就得有耐心磨,但是左先生嫌麻烦)又好面子,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最终结果是左先生给对方赔礼道歉并支付了1万元赔偿金。

看到这里,很多人是不是很诧异?不要诧异,这是真实的案例,因为在当今社会,公职人员才是弱势群体。“光脚不怕穿鞋的”这句话其实是真的,相信这句话的人应该已经经历过了,正在经历的或者是还未经历的总以为自己会是个例外。有时候,在成年人的世界里不讲对错,只讲权衡利弊。

那么言归正传,抛开现实中的人生规则,在法律的角度上,这种事情应该怎么处理?

#肥猫说法#

首先,根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根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您的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年龄在八周岁以下,则适用过错推定,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其能举证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

。案例中左先生的孩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需要举证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才能要求学校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根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案例中孩子彼此造成对方损害的,应由各自的监护人按照彼此的过错大小承担赔偿责任。

肥猫每天在这里讲一点法律小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知法、懂法,做一个守法的好公民,更是可以用法律的武器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