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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作者:邵明

2024-11-19 22:05 来源:网络 点击:

程序正义/作者:邵明

——重温“米兰达告诫”

(网上截图)

什么是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是指裁判过程的公平和法律程序的正义。即“看得见的正义”,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种法律文化传统和观念,我国现在也引进了程序正义这一做法。这源于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最好的列子就是美国司法史上的一个著名案例米兰达案。

——『1963年,美国一个无业青年米兰达因涉嫌强奸和绑架妇女罪在亚利桑那州被捕,警方在审讯他时,没有告诉他有权保持沉默,也没有请辩护律师到场。米兰达本人对法律也一窍不通,不知道宪法第五修正案有公民不得自证其罪的权利,在两个小时审讯中很快交待了犯罪事实。州法院以此囗供判处他20—30年监禁,但米兰达的律师不服判决,认为嫌犯被捕后,警方就应该立即为其提供律师,但涉案警官却违反规定,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审讯米兰达。因此,米兰达的供词属于被迫自证其罪,违反了宪法第五修正案,这种供词是无效的。并把此案逐级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

1966年,联邦最高法院以5比4一票之差裁决地方法院的审判无效。最高法院的理由是,由于涉案警官在审讯米兰达之前,没有预先告诉他应享有的宪法权利,所以米兰达的供词属于非自愿供词,这种供词在法院审判时一概无效。最高法院强调,警方强制性的关押和审讯环境,对犯罪嫌疑人形成了巨大压力。为了防止出现刑讯逼供或恐吓成招,司法程序应当从一开始就对嫌犯的宪法权利予以有效保障。

这个判例在之后产生了多重影响,警察在审讯犯罪嫌疑人之前,会对他施行告诫,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选择回答,那么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有权在审讯时要求律师在场;如果没有钱请律师,法庭有义务为其指定律师。这就是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所产生的著名的“米兰达告诫”。因为如果不这么说,审讯和证据都将无效。

但此案也产生了一个明显效果,就是让美国的刑讯逼供,疲劳战术,精神施压等警察常用的审讯方式彻底消失。也大大减少了冤假错案,屈打成招出现的可能性,最大程度的做到了不冤枉一个好人,哪怕因此会放走很多罪犯。法治不是万能的,它会产生很多它自身也无法解决的问题,让法治本身陷于道德困境。但就保护人的基本权利来说,法治又是最不坏,不可或缺的。』

在巷巷的警匪片中有一句我们耳熟能详的话——“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选择回答,那么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你的呈堂证供”,这就是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的程序正义,也称为“米兰达告诫”。我们是只当看电影前看后忘,其实这与我们的切身利益密不可分,它的外延,还可涉及到方方面面。比如,养老金的双轨制是否符合了程序正义;看病就医的红卡是否符合了程序正义;招工、招生是否符合了程序正义,凡此种种,都存在着一个程序正义的问题。

程序正义是保护人的基本权利,也是现代社会的具体表现。我们离程序正义还有多远?该走的程序不走,以行政手段来代替法制法规,有法不依,以权代法比比皆是。大象,黑皮就能送上蛤蜊炖蛋。桶一桶后,就能把你送进宾馆,送进舟仓内。红、黄、绿的通行证就更是说不清道不明了,该走什么程序,老百姓更本就找不到北,也无人告知。你在压茬推进,蛤蜊炖蛋时,是否也应该来一个“米兰达告诫”。看来,我们的程序正义,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