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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明吸毒被抓,谣言如同热浪,当别人造谣时我们可以做什么?

2024-07-12 10:44 来源:网络 点击:

姚明吸毒被抓,谣言如同热浪,当别人造谣时我们可以做什么?

案例:

近日,一段名为“姚明吸毒被抓”视频在网络上流传。视频中,姚明身穿灰色短袖衬衫、牛仔裤,双手一直背在身后,身旁簇拥着大批警察。随视频一同转发的文字表示:“姚明吸毒被抓,真的可惜,名誉扫地,影响下一代深远。”

记者随后联系了中国篮球协会,工作人员表示已经看到此视频,但“姚明吸毒被抓”纯属谣言,目前姚明本人和中国篮协暂不准备对此视频进行正面回应。同时,姚明主席今天已经赴上海参加活动。

果不其然,姚明在晚间出现在CBA夏季联赛暨长三角篮球挑战赛的现场,令网络谣言不攻自破

说到这里,小编虽然不懂篮球运动,但姚明作为篮球巨星及体育领军人物,无论在体育界和政界都是一位非常厉害的人物,也是当代青年的偶像,在小编心中的形象也是“伟光正”的。对于未辟谣前的新闻还是被深深的触碰到了,而姚明本人的表情可能是这样的...

事后,姚明本人也对该谣言作出回应并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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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姚明回应“吸毒被抓”:谣言让我很困扰,怕影响家人

反思:

其实,近十年来,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但是国民的素质水平不均导致不少网民在网络上随意“批判”、“恶意中伤”甚至“捏造事实”,小到邻里的家长里短,大到涉及政府部门的日常事项,互联网的发展速度远远高出国民素质水平,造成充满戾气的网络世界,这是非常不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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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留意到一些造谣者为了“博眼球”,不惜针对网络公众人物,随意捏造事实并在网络上加以传播,所幸公众人物有自己的公关团队及借助媒体力量辟谣,才导致损失没有进一步扩大,那么,我们作为普通的市井市民,遇到这样不公正的辱骂时,应该如何应对?

怎么做:

对于恶意造谣者中伤他人名誉的,其实法律是有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若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详见案例:倪培璐、王颖诉中国国际贸易中心侵害名誉权纠纷案,其中倪、王二人到被告下属的商场购物,商场工作人员怀疑倪、王偷拿东西,于是在公众场合训问二人,并根据商场内所贴无效公告,对于商场方进行搜查,未查到任何属于商场所有的东西。随后在法院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后,双方自行和解。被告方愿向原告表示歉意并向两原告各支付1000元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原告撤诉。)

还有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第二十五条散播谣言,谎报警情疫情险情等信息将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详见案例:柳州男教师听到“独家消息”信以为真,在微博上散播“柳州两名学生被查出感染了H7N9禽流感病毒”的谣言,给社会造成严重恶劣影响,随后被公安局依法抓捕和罚款,由柳州市公安局大桥派出所依法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之所以被罚,是因为他在道听途说后未经核实,就在微博上散播了不实的H7N9禽流感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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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不少造谣者为了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还会出卖社会公民的个人信息等,对于这一类不法行为,早在2015年中的“刑修九”中,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详见案例:夏拂晓非法买卖网购订单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10月,被告人夏拂晓买卖大量含有公民姓名、收货地址、手机号码等内容的网购订单信息,非法获利约5万元。随后浙江省的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夏拂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综合考虑全案情节,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夏拂晓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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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不少网民依然用传统的交谈方式,一传十,十传百,很多未经证实的消息在多次传播后已经和原来的意思发生了严重的偏差,再者有互联网作为传播媒介,个人私密不做好保密工作则不复存在。小编要呼吁广大朋友,在网络上发言是可以的,但是要正能量,对于未经证实的消息请不要加以传播,以免涉嫌造谣或违法犯罪,同时,被侵权的朋友也请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